申请执行人刘正齐,男。被执行人赵军贤,男。被执行人韩继民,男。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执字第00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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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正齐,男。被执行人赵军贤,男。被执行人韩继民,男。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执字第00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