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加云。被告李红。委托代理人冯梅。被告黄水芳。被告李思玥。法定代理人李红。委托代理人邹荣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军,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加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黄水芳、李思玥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黄加云负担。
审判员:蒋英姿
书记员:李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