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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黄加云与李红、黄水芳、李思玥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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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加云。被告李红。委托代理人冯梅。被告黄水芳。被告李思玥。法定代理人李红。委托代理人邹荣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军,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加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黄水芳、李思玥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黄加云负担。

审判员:蒋英姿

书记员:李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