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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高某某、程甲、程乙与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0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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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某某。原告程甲。原告程乙。被告程某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邢利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承担。

审判长:高阳人民陪审员:刘水娟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