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原告程甲。原告程乙。被告程某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邢利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承担。
审判长:高阳人民陪审员:刘水娟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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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原告程甲。原告程乙。被告程某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邢利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高某某、程甲、程乙承担。
审判长:高阳人民陪审员:刘水娟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书记员:李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