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申请执行人徐某,职、住同上,系赵某甲之妻。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乙给付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赡养费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有以赵某乙为被执行人,以赵某甲、徐某为申请执行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正在执行之中(执行标的为92896元),遂决定两案合并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某乙之拆迁补偿款项5000元进行了划拨,本案涉及案件款2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