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胡浩明、金志海。被告周某甲。被告何某。被告周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周某甲、何某、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光明
书记员:陈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胡浩明、金志海。被告周某甲。被告何某。被告周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周某甲、何某、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光明
书记员:陈佳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