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葛某与周某甲、何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3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胡浩明、金志海。被告周某甲。被告何某。被告周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周某甲、何某、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光明

书记员:陈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