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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吴小玲与李成亮、李清贵、周礼金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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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小玲。委托代理人谭晓龙,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亮。被告李清贵。被告周礼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国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曾祥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小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吴小玲负担。

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熊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