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少红,(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被告魏尧朋,(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红与被告魏尧朋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红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少红负担。
审判员:吴健
书记员:项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