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陈少红与魏尧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瑞民初字第20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共有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少红,(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被告魏尧朋,(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红与被告魏尧朋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红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少红负担。

审判员:吴健

书记员:项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