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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雷雨与珠海市福途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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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34。被告:珠海市福途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翔。

本院认为,原告雷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雨负担。

审判员:刁梅

书记员:何绍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