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34。被告:珠海市福途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翔。
本院认为,原告雷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雨负担。
审判员:刁梅
书记员:何绍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