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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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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董事长。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松。委托代理人刘建丰,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丽霞,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涂永国

书记员:饶丽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