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董事长。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松。委托代理人刘建丰,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丽霞,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涂永国
书记员:饶丽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