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市东海渔村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亚野。委托代理人:吴文仪,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珠海市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徐位文。委托代理人:郭俊德,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东海渔村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东海渔村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满秀审判员:李莘人民陪审员:梁服泉
书记员:蔡林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