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被告:陈晓兰,女,汉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满秀
书记员:蔡林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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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被告:陈晓兰,女,汉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满秀
书记员:蔡林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