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波,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臣,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诉被告王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退回原告500.00元。
审判员:赵君
书记员:金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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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波,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臣,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诉被告王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退回原告500.00元。
审判员:赵君
书记员:金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