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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建波与王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磐民二初字第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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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建波,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臣,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诉被告王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退回原告500.00元。

审判员:赵君

书记员:金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