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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北京雅风渔具有限公司与支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商初字第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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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雅风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雅琴。被告支建华。

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902280013委托代理人:王俊。委托代理人:江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雅风渔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支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雅风渔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雅风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雅风渔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雅风渔具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项孟进

书记员:金程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