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魏钧龙。被告:李忠堂。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江建扬
书记员:吴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