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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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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魏钧龙。被告:李忠堂。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江建扬

书记员:吴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