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6968109,住所地:衢州市荷四路**。法定代表人:陈斌。被执行人:栾艺新,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86433,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航民望江园航民路商铺南3A> 法定代表人:徐雨香。被执行人:魏亚琴,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叶义辉,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栾根耀,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吕香英,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江雪平,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勇军,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栾艺新、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亚琴、叶义辉、栾根耀、吕香英、江雪平、徐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695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822465.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712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春生审判员:吴海红审判员:黄文兵
书记员:陈海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