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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巩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正民初字第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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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址:正宁县城南街02号。法定代表人王兴鹏,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亚龙,现任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鹏,现任永和信用社主任。被告巩鸿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巩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0元,由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