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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小会与赵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驿民初字第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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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小会,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赵彦军,男,3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会与被告赵彦军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会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立

书记员:张伟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