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小会,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赵彦军,男,3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会与被告赵彦军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会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立
书记员:张伟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