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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冬梅与衡水华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保余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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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冬梅。被告衡水华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衡水兆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张保余。被告周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告所在银行账户存款四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全寿

书记员:米亚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