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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学峰与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衡桃执字第5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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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学峰。被执行人纪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峰与被执行人纪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欠货款系其家庭共同债务,其妻司玉岩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要求本院追加司玉岩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案中司玉岩所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司玉岩亦应承担偿还责任。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司玉岩主张权利,合理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司玉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司玉岩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学峰借款本息及缴纳案件受理费5577元共计316572.58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