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世平。被执行人冯晓梅。被执行人韩朝辉。
本院在执行袁世平申请执行冯晓梅、韩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2年5月9日,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5万元、应担负申请执行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065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韩朝辉在中国银行衡水分行的部分合法收入。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第(1)项、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维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