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迟永河,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晓辉,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大青埠村。被执行人:赵丰华,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晓辉之妻。被执行人:王日辉,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大青埠村。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日辉之妻。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大青埠村。被执行人:周春艳,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大青埠村系赵志强之妻。被执行人:王红花,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荆山路**,现住莱阳市蚬河小区**楼**。被执行人:孙杰,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铎山路**王红花之夫。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莱阳执字第794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宋胜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