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城厢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尚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建民,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林建海,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东山小区15号。被执行人:张建东,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莱阳市体育馆北区。被执行人:刘万欣,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莱阳市鸿达园区。
(2005)莱阳执字第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新成审判员:姜永平审判员:唐希斌
书记员:周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