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管学青,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镇梁好泊村。被执行人:崔序更,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被执行人:宫洪礼,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东陡山村。被执行人:赵普洲,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中小学。被执行人:刘国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乡街道办事处石硼村。被执行人:姚辉,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东路189号。
(2011)莱阳执字第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