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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0

刘祖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莱阳法执终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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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祖惠,农民,莱阳市昌山路258号。379008197608300226被执行人李华香,农民,莱阳市肉联厂宿舍。370682510109862

终结(2010)莱阳法执字第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志兴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周志金

书记员:张德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