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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贺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1)莱阳执二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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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莱华,工人。被执行人黄波,工人,莱阳市西苑小区1号楼。

终结(2001)莱阳执二字第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志兴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唐希彬

书记员:张德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