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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0

薛永波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1)莱阳执终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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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薛永波,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295号。被执行人:褚新华,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李家疃村。被执行人:田民,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李家疃村。被执行人:刘祥争,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环卫处宿舍4号楼。被执行人:薛永涛,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玉岱小区。被执行人:李海博,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店镇庙在头村。

(2011)莱阳执字第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