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立霞。被告武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岩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林怀东
书记员:刘月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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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立霞。被告武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岩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林怀东
书记员:刘月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