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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侯文库与衡水斯格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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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文库。被告衡水斯格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强。被告李保强,系衡水斯格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侯文库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宋文禹

书记员:刘月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