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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诉被告刘树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2)广民初字第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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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负责人:卫东,职务:行长。被告刘树民。被告刘兴夺。被告牛军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诉被告刘树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海亮代理审判员:李岩人民陪审员:王俊超

书记员:庞圣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