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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与刘振堂、张付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8)广法执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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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振堂。被执行人张付海。

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与刘振堂、张付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广平县公证处(2005)广证经字第1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42081.14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42081.14元。其中刘振堂承担140000元,张付海承担2081.14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广法执字第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刚审判员:张星华审判员:王俊涛

书记员:张颖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