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负责人付智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付合。被执行人赵宏华。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周付合、赵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1207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12075元。其中赵宏华承担20000元,周付合承担92075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广法执字第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刚审判员:张星华审判员:王俊涛
书记员:张颖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