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天盛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5732-2)。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凤凰村。法定代表人:孟根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基纯,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一平,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雷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25088-4)。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村。法定代表人:许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虞伟庆,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寒霜,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天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雷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天盛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雷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2元,减半收取11,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建军审判员:陈维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