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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倪成纲与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永商初字第2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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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倪成纲。委托代理人:徐飞晨。被告:吕泽亮。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成纲与被告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

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成纲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成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成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80元,减半收取52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90元,由原告倪成纲负担。

审判长:张丽英人民陪审员:吕秀荷人民陪审员:杨凤云

书记员:章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