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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某某与古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金永商初字第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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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古某某。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古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

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8年12月16日,张某某、杨某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并约定如到期未还,须按借款总额年利率3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等);被告古某某对该借款及利息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仅归还了部分借款,至今欠80万元及利息未还。原告因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6200元。原告认为被告对本案借款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等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自200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古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金华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担保借款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2008年12月16日张某某、杨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0%支付,若逾期归还需承担年利率30%的违约金某某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某某师代理费等);上述借款由被告古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3、《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张某某交付借款300万元的事实;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浙江省金华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件各一份,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为本案主张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6200元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古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具备证据规则规定的有效要件,且能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6日,张某某、杨某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并约定如到期未还,须按借款总额年利率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含诉讼代理费等);被告古某某对该借款及利息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仅归还了部分借款,至今欠80万元及利息未还,担保人也未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因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6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古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古某某为张某某、杨某向原告王某某的借款3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借款人未有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担保人古某某清偿本案的债务。现被告古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古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古某某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利息自2008年12月16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至2009年1月15日止;违约金自200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古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因本案主张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6200元。以上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古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6元,减半收取7033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1803元,由被告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应志标

代书记员: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