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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平与洪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三商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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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农民,身份

证号码332626197812183110,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健康路64号。被告:洪滨,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705100026,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眠牛山路50号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洪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人民币1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安宇

代书记员:刘海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