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小龙。被执行人蔡俊。
本院在执行叶小龙与蔡俊(2013)台三执民字第1384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俊已被所在工作单位辞退,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台三执民字第138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顾安宇审判员:章以良
代书记员:赖军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