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邓根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星,男。被执行人周永丰,男。
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星、周永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灌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自愿同意被执行人王星、周永丰于2014年9月19日前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事项未到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良豪审判员:卿秋生代理审判员:文东凌
代书记员:莫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