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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与王星、周永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灌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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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邓根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星,男。被执行人周永丰,男。

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星、周永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灌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自愿同意被执行人王星、周永丰于2014年9月19日前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事项未到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良豪审判员:卿秋生代理审判员:文东凌

代书记员:莫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