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伟武。被执行人陈玉祥。
唐伟武与陈玉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淮法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鞠洪金、陈玉祥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唐伟武担保借款本金89714元,承担利息21150元,合计11086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鞠洪金、陈玉祥共同负担。到期后陈玉祥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根据唐伟武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56033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陈玉祥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祥下落不明,经查询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伟武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玉祥下落不明,且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伟武同意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相关规定。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淮法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耿怀礼执行员陈爱明执行员滕建平
书记员:龚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