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洁宁,男。被执行人权振平,男。
本院在执行康洁宁与权振平保证合同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权振平银行存款1500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权振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