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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洁宁与权振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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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洁宁,男。被执行人权振平,男。

本院在执行康洁宁与权振平保证合同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权振平银行存款1500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权振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