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秋爱,女。被执行人李发成,男。
申请执行人孙秋爱与被执行人李发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额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车管机关登记情况,均无果。申请执行人孙秋爱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借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6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可借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成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