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华,男,汉族,340521198909263050,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小区****。被执行人:朱力农,男,汉族,340223196102090010,住所地南陵,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万森花园罗马假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力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力农向申请人朱华支付98162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216元,但被执行人朱力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南陵县万森花园罗马假日21幢E座系被执行人朱力农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力农所有的南陵县万森花园罗马假日21幢E座。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旭初
书记员:王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