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三飞。被执行人陈建科。
本院在执行张三飞与陈建科(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科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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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三飞。被执行人陈建科。
本院在执行张三飞与陈建科(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科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