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飞飞。被执行人杨智童。
杨飞飞申请执行杨智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飞飞于2013年7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杨智童于2013年5月3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飞飞借款3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杨智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智童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智童于2013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杨飞飞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杨飞飞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智童于2013年5月3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飞飞3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