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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义祥、梁建锡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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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义祥。被执行人:梁建锡。

申请执行人邹义祥与被执行人梁建锡、张金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武执字第00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高俊代理审判员:周昂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