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义祥。被执行人:梁建锡。
申请执行人邹义祥与被执行人梁建锡、张金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武执字第00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高俊代理审判员:周昂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