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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裁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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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苒。委托代理人苏秉雄,男,汉族,1954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怀孝,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花,陕西国立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军,陕西国立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陕西诚恒温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神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亚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神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昆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房>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苒与王春花、李海军、陕西神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隆公司)、西安亚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公司)借款保证合同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西雁证经字第6743号公证书和2013年3月2日作出的(2013)西雁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西雁执证字第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神隆公司、亚德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苏苒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2013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