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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超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西执裁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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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超辉。被执行人杨鸣中,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缪娟,女,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法定代表人杨鸣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超。委托代理人杨鸣中。

申请执行人彭超辉与杨鸣中、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亨公司)、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2012)西证经字第2219号公证书和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西证执字第25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鸣中、嘉亨公司、金鼎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彭超辉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鸣中、嘉亨公司、金鼎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2013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杨鸣中、嘉亨公司、金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杨鸣中、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