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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惠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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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底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村高家坪组。被执行人黄惠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惠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惠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560340.83元,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2年10月11日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黄惠萍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19号楼4单元8号住宅房一套按规定进行了评估,2013年2月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3年3月26日申请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惠萍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19号楼4单元8号住宅房一套按评估价285077元,抵债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债务;该房屋的所有权于2013年3月25日起归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岳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