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底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村高家坪组。被执行人黄惠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惠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以(2011)金民初字第0016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惠萍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19号楼4单元8号住宅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该房产在流拍后申请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房产以物抵债,并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惠萍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19号楼4单元8号住宅房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岳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