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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7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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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田某诉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000002210357********。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