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田某诉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000002210357********。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