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金良,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宝军,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与被执行人刘金良、刘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金良、刘宝军履行给付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